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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农计财发〔20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 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设施农业大有 可为,要发展日光温室、植物工厂和集约化畜禽养殖,推进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 间领域。”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用现代技术与先进设施装备武装农业,既可保障农产品稳定安 全供给,也可弥补水土资源短缺、减少耕地占用;既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增加农民收入,也可带动关联 产业发展,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是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经过 多年建设,我国设施农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不能适应建设农业强国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 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落实,加快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
2023-09-05
农业农村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有关部署,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构建协同机制,助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标准化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统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融合标准规划、制定、宣贯和实施各阶段,充分调动地方、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层次清晰、职责分明、功能互补的标准供给体系。2.坚持分类指导。立足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推进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公共服务标
2023-08-25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提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心,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持续释放城乡消费潜力,激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动能,发挥好“压舱石”作用,为全省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夯实基础,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强化农业生产政策支持(一)提早安排省级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小麦赤霉病防控等春季农业生产。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细化落实稻谷补贴、耕地轮作补贴、产粮(油)大县奖励等补贴政策。同时,支持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110万亩,对推广区种植户给予补贴。支持建设粮油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其中水稻500个、小麦100个、大豆油料100个,按作物品种、规模给予补助。(二)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支持生猪养殖场户纾困发展、提质增效,支持建设“菜篮子”工程绿色蔬菜保供基地80万亩、标准化池塘改造60万亩,支持沿海渔港、渔港经济区和海洋牧场建设
2023-08-22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二)企业规模。1. 农产品生产、加工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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