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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切实加强农用薄膜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源头生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引导辖区内的地膜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地膜行业管理,加大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力度,确保达标地膜产品供给。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地膜产品生产质量监管,定期对地膜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生产非标地膜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置。二、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地膜产品质量监督,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资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平台的地膜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销售非标地膜的平台或商户,要及时依法处置。三、强化使用回收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回收地膜。在春耕备耕、秋收等关键时节,督促
    2023-08-04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
    2023-08-03
  •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 号《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2月2日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体)、稚(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
    2023-08-03
  •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包括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第四条 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第五条 劳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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