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导航
网站首页
关于农垦
集团简介
企业精神
苏垦文化
经营理念
集团领导
组织机构
成员企业
农场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
派出机构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时政要闻
集团动态
视频集锦
公示公告
媒体报道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图片新闻
对标一流
清风在田 | 党纪学习教育
党的建设
组织建设
思想建设
工会工作
人才建设
纪检监察
经济发展
产业介绍
质量月活动
专题栏目
主题教育
党的二十大
党代会专栏
新思想
农垦人风采
品牌中心
社会责任
年度报告
扶贫帮困
业务平台
办公OA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时政要闻
集团动态
视频集锦
公示公告
媒体报道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图片新闻
对标一流
清风在田 | 党纪学习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各级人民政府;(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四) 各级监察委员会;(五)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 外交部;(八) 国家驻外使馆
2024-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三)宪法宣誓仪式;(四)升国旗仪式;(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第五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第六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第七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
2024-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
2024-10-0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9月21日)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固本之策,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能力(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下同)和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二)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坚持资源统筹、县乡一体、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县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职责,统一归口
2024-10-09
每页
4
记录
总共
65
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码
3
/
17
跳转到
标题
标题
政府网站链接
政府网站链接
中国江苏
省国资委
省工信厅
农业农村厅
南京市政府
镇江市政府
淮安市政府
南通市政府
盐城市政府
连云港市政府
标题
标题
兄弟垦区链接
兄弟垦区链接
广东农垦
首农集团
上海光明
北大荒集团
海南农垦
广西农垦
云南农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