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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农村部答复全方位培育涉农新质生产力有关建议
    6月26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全方位培育涉农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建议作了回应。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开展农民数字技能培训、建设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智慧农业发展等三方面,聚集资源、细化措施,推进农业数智化,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从推进全链加工、发展多元业态、培育知名品牌等三方面,持续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升级农业产业结构,强化产业融合,助力行业迭代升级。农业农村部还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加大涉农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智能供应链。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制定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加大企业金融支持,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直通车服务模式;促进农产品产销畅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促进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拓展农业产业新功能、挖掘农村生态新价值,加快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加强典型宣传,支持涉农企业做大做强。以下为答复
    2024-07-02
  • 《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解读
    一、制定《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的背景是什么?新产业是指应用新技术发展壮大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创新活跃、技术密集、发展前景广阔等特征,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产业发展,作出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一批产业增长新引擎的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谋划未来产业。标准化在推进新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制定形成《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标准研究,充分发挥新产业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指导、引领产业升级的先
    2024-06-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五章 粮食流通第六章 粮食加工第七章 粮食应急第八章 粮食节约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
    2024-06-07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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