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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
2025-03-28
江苏省数据条例
(2025年1月2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五章 数据产业第六章 数据应用第七章 数据安全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数实融合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四)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
2025-02-03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
2025-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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