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劳动用工管理探讨

作者:江苏农垦集团时间:2008-05-21 10:23:00

  • 东辛农场社会保障科  路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国有农场仍沿用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管理模式,粗放型的劳动合同管理操作程序必将为今后劳动纠纷和劳动仲裁埋下隐患。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工作已刻不容缓。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分析探讨一下国有农场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用工现状
        1、从劳动合同角度分析用工状况
        1995年,根据省政府要求,国有农场打破多年来的固定工制度,在当年的12月与农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农场职工身份相应地由固定工转换为合同工,当时相当一部分职工存在着铁饭碗被打破的思想。劳动合同签订初期,很多人在“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口号激励下,振奋士气,迸发热情,一段时间内促进了农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发现,农场用工管理体制仍旧是新瓶装陈酒,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劳动合同书只不过是换个形式的文字材料,农场在以后几年的招工方面仍延用固有的审批模式,并且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1999年。之后,这种管理体制虽然废除,但很多农场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仍没有专人负责,新招员工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签订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用工我行我素,原来签订的到期合同,没有办理解除或续签手续,农场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从人员类型角度分析用工状况
        从用工人员类型分析,国有农场用工主要包括:1、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农场按月发放工资;2、种、养业职工,这部分人员大部分属四零五零年龄档次,由于上有老,下有小,外出打工又缺少劳动技能,所以安心在家承包土地或从事养殖业,由于年青人员不愿意从事种养业,所以农场职工中农业承包人员比重逐年下降;3、转岗人员, 2000年起,农场国有企业改制,大量二、三产企业员工转岗分流,进入农场转岗服务中心,对这些人员,农场每年补贴养老保险企业部分,其余事项,两不找。转岗人员大部分年轻较青,接受新鲜事物较快,所以很多人员外出打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现如今,有不少人员已发家致富,但仍由农场承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4、二、三产在岗职工,由于企业改制,农场内国有企业的二、三产在岗职工已聊聊无几了,他们正常上班,企业为其缴纳应缴费用。5、离岗职工,这部分人员主要是内退人员和病养人员,由农场按月发放一定生活补贴。6、其他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是由于多种原因放弃种植业和养殖业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人员,对这些人员农场也承担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
        二、存在问题和对策
        1、劳动合同规范化管理问题
        农场在劳动合同管理上存在很多隐患,由于农场职工对劳动法、合同法内容知之甚少,所以很少发生纠纷。在很多农场都存在凭一纸公文,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任何补偿和现象,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就稀里糊涂地结束了与农场的劳动关系。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职工知法懂法意识的提高,农场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图施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减少劳动纠纷发生,减少违法现象出现。
        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场办控股企业或直属企业用工应有充分自主权,改变过去农场大包大揽现象,对有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自行招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劳动部门鉴证备案。以后如发生劳企纠纷,农场也不必承担这方面的责任,避免现在动不动,农场场长就变为被告的尴尬局面出现。对不具备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的单位用工由农场统一招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签订上岗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根据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外出打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问题
        在国有农、林、盐场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农、林、盐场内的职工外出打工,当地企业要求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但农、林、盐场职工不愿意,究其原因,外出打工人员担心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现在打工单位是愿意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甚至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基金,但三两年以后,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用工了,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无着落,所以不少人宁愿放弃很多应得权益,也不愿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这在无形当中,占用了农、林、盐场的土地资源,逐年递增的养老保险缴费,也增加了农、林、盐场的经济负担。针对这种情况,对外出打工人员农场应制订优惠政策,一是允许流出流进,解决这些人员后顾之忧;二是鼓励一次性买断,转出以后不准回流,通过上述两种办法切实减轻农场长远的经济负担。
        3、农业管理区外来承包人员问题
        为了获取收益最大化,国有农场土地种植方式由过去单一的场内职工垫资承包种植改为现在多元的面向市场竞价租赁种植,相同价格,场内职工优先。种植方式的改变,吸引了众多周围地少人多的乡镇人员来场竞价租赁种植。这种租赁经营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农场与租赁者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为此农场应通过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的方式来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外来承包人员认为农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应尽义务。
        4、农场剩余劳动力问题
        由于农场推行土地规模化种植,少数人种多数田以及部分农业职工和二、三产单位下岗划给三亩生活田的职工不愿意种植土地,造成农场大量劳动力剩余,这些人员有些外出打工,有些从事个体经营,但仍有不少“4050”人员由于年龄较大,缺乏劳动技能闲置在家,从而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家庭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对这些人员农场应组织技能培训,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和劳务输出的办法切实解决就业问题。
        5、农场控股企业用工问题
        2000年起,农场响应上级号召,对小型二、三产企业实行改革改制,能卖不租,能租不包;对投入资金较大的企业,实行控股经营,对供电、供水、控股企业员工的全部实行转岗分流,划给三亩生活田(现改为农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部分),打破用工铁饭碗现象。控股企业或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返聘原单位转岗人员或招用临时工(因这些人员未签定短期合同,故仍用临时工这一说法)。这样操作,就出现农场控股企业或直属单位用工不承担养老保险金企业缴费部分,不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养老保险稽查时,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不符的现象出现。对控股企业所使用的转岗人员,农场可采取转岗人员人事关系仍保留在转岗中心,控股企业使用几个月转岗人员就承担几个月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不使用时间仍由农场承担,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工的灵活性,又可以解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稽查时,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不符的现象出现。
        6、民营企业用工管理问题
        国有农场是一个小社会,她名义上是一个国有企业,实际上其内部还包涵许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用工随意性较大,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脆弱,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应有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这些单位用工行为,农场没有执法权,无权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因国有农场是省属企业也不愿管理。从而形成对这些单位管理真空化,单位用工自由化,工资发放随意化,职工权益免谈化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农场内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或者向政府争取赋予执法权,以将新《劳动合同法》得以全面实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