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垦集团党委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筑牢江苏农垦事业发展“主心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思想赋能”一刻不停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一直以来,集团党委始终坚持党管国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作用,持续强化政治引领,部署“强根固魂”工程,制定集团党委专职副书记、班子成员、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构建“抓管带”机制。按照“两个一以贯之”要求,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二级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基本实现“一肩挑”。
每年年初,集团党委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通过制定党建工作要点、责任清单,扎实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对22家党委建制企业开展专项督查及“回头看”,持续推动垦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从“做没做”向“优不优”提升,夯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基础。同时,把党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持续推动各级子企业规范和完善“党建入章程”,健全“章程-议事规则-权责清单-制度文件”四位一体的治理制度体系,使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充分发挥。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集团党委获评“全省县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点”。近5年,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70次,制定和完善“第一议题”、巡学旁听等学习制度10件,形成学习资料库、流程图,选树3批垦区中心组示范点。加强思政工作,省农垦集团政研会荣膺全国政研会工作优秀单位、全省政研会系统优秀单位。
夯实基层党建基础 “责任担当”步步压实
在苏垦农发淮海分公司第五生产区的田间地头,活跃着一支由28名党员组成的战斗团队,他们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使麦稻产量和效益成为淮海的佼佼者。今年“七一”前夕,该支部被集团党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苏垦农发淮海分公司第五生产区党支部发挥的示范引领效能,正是江苏农垦压紧政治责任,将党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的生动实践。目前,垦区累计设立党员先锋岗1439个、责任区498块、先锋队108支。
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示范”建设,集团党委深入实施“五聚焦五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和深化提升行动。垦区基层党支部换届实现“应换尽换”,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实现动态清零,党员队伍年龄、学历结构不断优化,基层党支部书记实现全员轮训。深化党建品牌创建,持续评选“两优一先”,苏垦农发党委被中共中央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如何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集团党委积极探索“破题之钥”——做好“融、汇、贯、通”四字文章,进而推动党的领导与企业治理“双加强”、党建工作成效与企业发展成效“双促进”。突出人才这一关键要素,配强头雁队伍,牢固树立德才兼备、担当作为、实绩实干用人导向,深入落实“为基层减负20条”,大力弘扬“四敢”精神,建强干部队伍、人才队伍、产业工人队伍。实施“百千万”培训计划、年轻干部“3456”工程、“7553”计划和“3116”中青年骨干培养工程,分层建立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 “纪律警钟”长鸣不止
长期以来,集团党委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始终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推动廉洁垦区建设。把谈心谈话作为重要抓手,集团出台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若干规定,实行分级分类谈、14种情况必谈。不断健全完善各类奖励和评先评优制度,鼓励激励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持续推进有效容错纠错。
新形势下,紧扣省委赋予农垦“国家队、示范区、排头兵”的目标定位,集团党委聚焦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现代化农业强企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组织网络和监督体系,跟进监督、严格监督,推动一件件落实、一件件办成,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在垦区落地见效。大力推动省委巡视、巡视“回头看”、涉粮问题专项巡视等反馈问题整改到位,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粮食产业龙头企业延伸巡察、控股并购粮油企业机动巡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专项巡察等,打造了“安粮”巡察品牌。
集团党委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纪委建立单元组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实施重点事项“三单一书”监督工作法,深化企地廉洁共建;坚持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专项整治,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持续释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效应。全面提升监督质效,积极探索“纪巡审”贯通协同联动机制,推进纪律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机衔接。集团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连续四年获得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考核第一等次,并荣获省属企业唯一一家“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一等奖”“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