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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
2023-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
2023-10-11
农业农村部农垦局负责人就农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和“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答记者问
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贡献农垦力量——农业农村部农垦局负责人就农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和“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答记者问近期,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农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和“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以下简称“两个行动”),提出农垦要充分发挥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中的国家队作用,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在稳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单产水平,以社会化服务示范带动地方提高单产增加总产,为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提供有力支撑。日前,农业农村部农垦局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行动”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启动“两个行动”?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垦地协调发展。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提出要加强垦地合作,增强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再次提出推进城乡与垦地一体化协调发展。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高,生产经营经验丰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和科技贡献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无论从国有企业的职责使命来看,还是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体系健全程度来看,发
2023-10-09
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六章 美丽乡村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八章 富民增收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四条 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第五条 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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